降解塑料的替代條件
由于降解塑料并非瞬間消失,所謂降解,是指在工業堆肥條件下,六個月可有90%以上成分轉化為二氧化碳和水。既然有降解條件,那就必須關注替代條件。
歐盟委員會的科學建議機構“開放環境中塑料的可生物降解性”新報告指出:“只有當替代產品的組成適合被排放的環境,并且該產品或其碎片有可能逃逸到接收環境中時,才會實現可生物降解塑料的潛在利益”。這段話有兩重意思,其一是,對于遺棄在自然環境中約5%的一次性塑料用品,只有證明在自然環境中的降解時間和終極形態,替代品才能產生“潛在利益”。用堆肥處理廠條件下的測試結果來替代自然環境降解數據,不代表替代產品“適合被排放的環境”。其二是,有工業堆肥處理條件的城市可以推行堆肥降解塑料,若沒有堆肥塑料處理廠,所有的不降解和降解廢棄物都將共同進入垃圾焚燒廠或填埋場處理,不能顯示降解效益。正因明白這一道理,歐盟塑料協會EUBP要采取的措施是,在2023年底之前將有機廢棄料從垃圾填埋場中清除出去,讓工業可堆肥塑料進入專業處理廠。
中國的城市垃圾管理能否照此辦理并廣泛建立工業堆肥塑料處理廠,城市垃圾處置管理部門會有明確的判斷。不過,影響中國對降解塑料求真的原由,還要歸于歐盟的堆肥塑料標準。